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孙付同,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谢和平,系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市劳仲案字第9号劳动争议仲裁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向孙付同支付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的伤残津贴31275元并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负担案件执行费3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并从其银行账户扣划了截至2016年6月份的执行款,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故现需要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孙付同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