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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303号

孙付同与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付同,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孙付同,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谢和平,系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市劳仲案字第9号劳动争议仲裁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向孙付同支付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的伤残津贴31275元并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负担案件执行费3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并从其银行账户扣划了截至2016年6月份的执行款,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故现需要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孙付同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