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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893号

王某与冯智洋、韩玉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冯智洋,韩玉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893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洪光。系原告王某之父。委托代理人谭斌斌、李伟,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智洋,男。被告韩玉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智洋、韩玉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张富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