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893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洪光。系原告王某之父。委托代理人谭斌斌、李伟,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智洋,男。被告韩玉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智洋、韩玉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张富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