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552号原告正阳县恒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明顺,任该公司的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新,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阳县真阳镇皮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新德,任该村委主任。被告航空航天部正阳六九三兴华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霍永利。
原告正阳县恒盛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县真阳镇皮庄村民委员会、航空航天部正阳六九三兴华化工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正阳县恒盛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阳县恒盛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阳县真阳镇皮庄村民委员会、航空航天部正阳六九三兴华化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正阳县恒盛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