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184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程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桦,该行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余洋州,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余洋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
审判员 廖小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