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6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组织机构代码71109340-X。代表人XX,系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佳,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被执行人齐继文,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员,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翁秀锦,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统计局职员,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张冬雪,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员,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佳、齐继文、翁秀锦、张冬雪借贷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于2016年1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刘佳给付贷款本金106837.62元,利息24924.96元(利息计算到2014年9月15日),本息合计131762.58元;案件受理费2935.00元,共计134697.58元。齐继文、翁秀锦、张冬雪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刘佳、齐继文、翁秀锦、张冬雪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齐继文、张冬雪、翁秀锦在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富区支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合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