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仓经理住所地:庆云县被告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庆云县被告李洪刚,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庆云县。被告王胜军,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李凤治,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李洪刚、王胜军、李凤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新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