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074号
原告:凌升力。
委托代理人:吴淑萍。
被告:李伟亮。
委托代理人:何惠英。
被告:严建群。
被告:丁宝玉。
原告凌升力诉被告李伟亮、严建群、丁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凌升力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