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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074号

凌升力与李伟亮、严建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凌升力,李伟亮,严建群,丁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074号

原告:凌升力。

委托代理人:吴淑萍。

被告:李伟亮。

委托代理人:何惠英。

被告:严建群。

被告:丁宝玉。

原告凌升力诉被告李伟亮、严建群、丁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凌升力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