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208号罪犯王汉章,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作出(2004)张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汉章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10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7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6月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斌、赵改正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何梅雪、王玉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汉章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王汉章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2012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汉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张亚锋、刘庆明和罪犯陈胜、仇雷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汉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汉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