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880号原告肖崇保,男,生于1944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十里村四组。被告刘大敏,男,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路居委会四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111号。代表人卢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崇保与被告刘大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崇保以尚未做伤残鉴定,无法确定经济损失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玲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