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763号原告焦国芳,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军利,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晓文,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焦国芳诉被告马军利、孟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焦国芳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国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白翠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卫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