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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763号

焦国芳与马军利、孟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国芳,马军利,孟晓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763号原告焦国芳,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军利,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晓文,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焦国芳诉被告马军利、孟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焦国芳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国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白翠翠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卫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