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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027号

(2016)湘1129民初1027号黄江宏诉谢素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黄江宏,谢素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027号原告黄江宏,职工。被告被告谢素清,职工。

原告黄江宏与被告谢素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黄江宏与被告谢素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延期至2016年7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并由戚鲁繁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屈运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戚鲁繁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屈运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蒋永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