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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刑初107号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9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东北石油大学多栋寝室内实施盗窃作案4起,盗得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7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东北石油大学启智3A号寝室楼内推销清洁产品时,趁605寝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放在桌子上的一瓶阿迪达斯牌香水(价值人民币199元)和钱包内现金人民币281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父母已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480元,被盗阿迪达斯牌香水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2、2016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东北石油大学启智3A号寝室楼内推销清洁产品时,趁304寝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夏某某放在外衣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父母已退赔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200元3、2016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东北石油大学启智4B号寝室楼内推销清洁产品时,趁411寝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45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来到414寝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韩希宇(男,20岁)放在桌子上的一瓶CK牌香水(价值人民币164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父母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50元,被盗CK牌香水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韩希宇,并退赔给了韩某某人民币164元。4、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东北石油大学启智3A号寝室楼内推销清洁产品时,趁310寝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钱包内人民币28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父母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80元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4起,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74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被抓获归案。3、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为2574元。4、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父母已全部退赔给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5、被害人夏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吴某的陈述证实款物丢失的时间、地点、特征及金额,与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雪萍

审 判 员  孙康凯

人民陪审员  蔡囡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