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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592号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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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592号原告冯某某,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某某,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  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