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592号原告冯某某,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某某,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 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莹 来自: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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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592号原告冯某某,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某某,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 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