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781号之一原告利川市全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和国资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一珍。被告黄德云,居民。
原告全和国资公司诉被告孙一珍、黄德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全和国资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和国��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和国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全和国资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富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