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初2532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刘某某之子),。被告徐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明亮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28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上存在差异,自1990年开始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被告经常酗酒,酗酒后对原告进行打骂,并且被告的脾气非常暴躁,原告说话稍有不慎就会招来被告的拳脚相向。2011年,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加上被告甜言蜜语,原告才撤诉,原告本想给被告机会好好生活,没想到被告不但没有悔改之意反而继续暴打原告,原告只好与被告分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某辩称,同意离婚。我曾分两次共借给王某某4万元,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矿院路***房产有我30%的份额,王某某占60%,刘某某占10%。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8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发生争吵。2011年,原告刘某某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于2011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另查明,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矿院路***房产现登记在原告刘某某之子王某某名下,共有情况登记为单独所有。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某某提交的结婚证、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登记结婚后,因多种因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撤回起诉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刘某某再次提出离婚,被告徐某某亦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其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房产问题,因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矿院路***房产现登记为王某某单独所有,故本院对该房产不予处理。关于被告徐某某提出的借给王某某4万元一事,因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且被告徐某某未提交相应证据,涉及案外人王林涛,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徐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被告徐某某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