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524号
原告:乐军,男,汉族,巢湖市人。
委托代理人:孙宏祥,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正卿,男,汉族,无为县人。
被告:王耕云,女,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军诉庄正卿、王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军于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军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本院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乐军负担。
审判长 王 家 胜
审判员 付迁
人民陪审员戴泰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项 化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