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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524号

乐军与庄正卿、王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乐军,庄正卿,王耕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524号

原告:乐军,男,汉族,巢湖市人。

委托代理人:孙宏祥,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正卿,男,汉族,无为县人。

被告:王耕云,女,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军诉庄正卿、王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军于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军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本院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乐军负担。

审判长 王    家    胜

审判员 付迁

人民陪审员戴泰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项    化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