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王华龙。被执行人夏清琳。申请执行人王华龙与被执行人夏清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夏清琳应支付王华龙欠款1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