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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388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宪成、刘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宪成,刘素英,苏本祥,苏本田,王福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张宪成。被执行人刘素英。被执行人苏本祥。被执行人苏本田。被执行人王福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宪成、刘素英、苏本祥、苏本田、王福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72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火文胜

审判员  许卫民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卞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