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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240号

李占民申请执行陕西金路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许杨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占民,陕西金路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许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占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陕西金路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杨林,男,汉族,村民。李占民申请执行陕西金路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许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书,陕西金路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许杨林支付李占民货款31170元,承担诉讼费570元,执行费3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金路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许杨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24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有了新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永涛

代理

审判员  韩 进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