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占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陕西金路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杨林,男,汉族,村民。李占民申请执行陕西金路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许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书,陕西金路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许杨林支付李占民货款31170元,承担诉讼费570元,执行费3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金路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许杨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24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有了新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永涛
代理
审判员 韩 进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