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张甲民,个体业主,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玉霞,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甲民与被执行人刘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玉霞应给付张甲民欠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701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刘玉霞账户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张甲民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