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1执7号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倍兴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倍兴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执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62458-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倍兴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70397-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392号。法定代表人薛培兴,任该公司董事长。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倍兴纺织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一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37229.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阴市倍兴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阴市倍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37229.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茹伟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