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396号原告吴小炎,男,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李坤,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冬英,女,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代表人高中孝,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宇霆,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炎与被告李冬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炎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冬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炎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冬英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炎撤回对被告李冬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吴小炎负担。
审 判 员 陈惠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向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