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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770号

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770号

原告:周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XX,男,X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