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保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书敏,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灵慧,女,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书敏、周灵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8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