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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313号

杨洪彩与王洪祥、宋秀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洪彩,王洪祥,宋秀峰,马海君,刘洪建,史荣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杨洪彩。被执行人王洪祥。被执行人宋秀峰。被执行人马海君。被执行人刘洪建。被执行人史荣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炳君与被执行人王洪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4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9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棣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