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杨洪彩。被执行人王洪祥。被执行人宋秀峰。被执行人马海君。被执行人刘洪建。被执行人史荣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炳君与被执行人王洪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4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9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棣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