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341号
原告:邵信云。
被告:余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信云与被告余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信云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国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信云撤回对被告余国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信云负担。
审 判 长 申 亮
人民陪审员 胡祖脉
人民陪审员 XX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哲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