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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341号

邵信云与余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信云,余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341号

原告:邵信云。

被告:余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信云与被告余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信云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国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信云撤回对被告余国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信云负担。

审 判 长  申 亮

人民陪审员  胡祖脉

人民陪审员  XX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哲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