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554号
原告:许忠美,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许国祥,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建其,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忠美诉被告舒建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许忠美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高孝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