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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3554号

许忠美与舒建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忠美,舒建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554号

原告:许忠美,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许国祥,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建其,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忠美诉被告舒建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许忠美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高孝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