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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248号

何庆顺、韩建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庆顺,韩建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248号申请人何庆顺,男,1962年6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韩建国,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申请人何庆顺与被执行人韩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相利

审判员  徐 猛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书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