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史曙光。被执行人李永民。申请执行人史曙光与被执行人李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限李永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史曙光借款人民币23500元,并从2011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其中18000元的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永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史曙光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详见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民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曙光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 明
审判员 刘全幸
审判员 何建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