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曾祥庭。
被执行人: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松筠,该××经理。申请人执行人曾祥庭与被执行人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贺平劳人仲案字(2014)18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贺平劳人仲案字(2014)18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梁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