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梁本江,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450511197002050813,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国杏,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450501197301040620,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石良,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452826196806077710,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广西晨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西235号。法定代表人刘日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梦强,男,汉族,1959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梁本江、张国杏与被执行人北海晨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本江、张国杏与被执行人北海晨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支付违约金问题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海晨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梁本江、张国杏。据此,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北海晨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春平
审判员 张培兴
审判员 易文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