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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3389-1号

3389纪景申与张松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景申,张松勤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3389-1号申请执行人纪景申,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松勤,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纪景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松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3770号民事调解书:张松勤偿还纪景申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46元,由张松勤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松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纪景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33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程冬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