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30执100号

李治川与袁缠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治川,袁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治川,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袁缠刚,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治川与被执行人袁缠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当日立案,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000元。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治川以与被执行人袁缠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并自行履行,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准予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