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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899号

谯红春与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谯红春,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阎晓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谯红春,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3月28日。委托代理人李广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丁国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8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78元,减半收取3689元,由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燕燕

审判员  柴雅琳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