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227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178-1。
法定代表人:程利,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桦,该支行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向德文,男,生于195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向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圣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