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被执行人刘冲,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被执行人于慧玲,女,1975年4月4日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仁泰花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冲、于慧玲、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冲购买的、登记于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仁泰旅游度假花园***室房屋,经本院调查,该楼盘因更改设计规划等原因,至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经拍卖暂无成交案例。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虽有其他财产但确实执行困难,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及后续利息、律师费***元、诉讼费***元,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