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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刑更208号

李飞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刑更208号罪犯李飞,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2013年11月1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飞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1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少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李飞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24日14时许,李飞酒后途经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小学时,看到准备上学的该校学生范某某(女,2005年11月7日出生)和宋某某走到该校门口,便冒充老师先让宋某某进学校上课,后以给范某某补课为由,将其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小学南一矿家属院26号楼3单元7楼楼道处奸淫。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铁松健

审判员  李新华

审判员  李 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