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591号原告吴斐,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燕军,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俊红,女,汉族。被告李志荃,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吴斐诉被告曹俊红、李志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2元,退还给原告吴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真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候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