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7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18号。负责人卞俊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辉,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凡强。被告金凤。被告江苏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淮海街昌盛路56-18号。法定代表人林凡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林凡强、金凤、江苏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30元,减半收取1051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9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马书英
人民陪审员 殷汉卿
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