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182号原告李玉荣,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虎,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荣与被告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荣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荣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张虎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荣撤回起诉。
审判员 骆 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