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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1182号

李玉荣与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荣,张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182号原告李玉荣,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虎,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荣与被告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荣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荣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张虎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荣撤回起诉。

审判员 骆 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