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157号
申请人:沙志红,男,回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刘金路,男,汉族,住平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沙志红与被执行人刘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