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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157号

沙志红与刘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沙志红,刘金路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157号

申请人:沙志红,男,回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刘金路,男,汉族,住平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沙志红与被执行人刘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