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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保173号

郑旭东与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旭东,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173号

申请执行人:郑旭东。

被执行人: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维晨。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旭东与被执行人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制作的(2015)故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昌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5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