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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349号

刘某与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349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葛国敬

书 记 员  王玮玮

书 记 员  徐光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