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349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葛国敬
书 记 员 王玮玮
书 记 员 徐光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