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451号罪犯赵丽萍,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夏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丽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赵丽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丽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丽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