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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35号

韩银亮与赵绍英、朱彩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银亮,赵绍英,朱彩云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35号申请人韩银亮,男,1962年9月19日生。被执行人赵绍英,男,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彩云,女,汉族,1957年6月10日生。韩银亮申请赵绍英、朱彩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扶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韩银亮于2016-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彩云采取拘留措施。2016年6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彩云当庭履行20000元,下余94089元赵绍英、朱彩云自愿于2017年1月2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韩银亮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翠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保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