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木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至12月间,被告人朱某在其承包的位于兴化市西郊镇荡朱村兴横公路南侧鱼塘边种植罂粟用于治疗鱼病。2016年4月19日,兴化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后,被告人朱某配合民警将所种4002株罂粟全部铲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卞某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案发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减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云慧
人民陪审员 肖洪玖
人民陪审员 王金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仇晓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