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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250号

祁×与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祁××,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250号原告祁××,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张××,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祁××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隗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