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250号原告祁××,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张××,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祁××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隗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