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刑初3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女。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行贿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行贿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涉及新旧法适用问题,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5日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4月1日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2016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因鸡西市学院建学院综合楼缺少资金,时任学院院长李某甲向被告人徐某甲借款,并口头约定月息6分,徐某甲分别以郑某某、徐某乙名义共借给鸡西市学院2000000元人民币,并按月领取利息。后学院将本息还清。2006年8、9月份期间,徐某甲在李某甲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40000元以表示感谢,李某甲将该款用于个人花销,后于2010年初将该款退还徐某甲。案发后赃款4万元被本院依法收缴。徐某甲在市纪委调查李某甲案件时,主动向市纪委专案组交待其与李某甲之间存在的违纪问题。市纪委将案件线索转交检察机关。徐某甲于2015年8月7日被检察机关传唤询问,徐某甲如实交待了向李某甲行贿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且有书证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密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院长岗位职责、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记账凭证、收条;证人李某甲、郑某某、李某乙证言;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徐某甲犯罪情节较轻,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犯罪事实,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运华
代理
审判员 诸葛辉
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