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755号原告韩某,男,蒙古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金某,女,住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韩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鹏艳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张鹏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