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2民初3755号

韩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755号原告韩某,男,蒙古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金某,女,住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韩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鹏艳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张鹏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