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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3375号

王能香与重庆旭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能香,重庆旭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235民初3375号原告王能香,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沈婧、陈明静,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旭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工业园区内,注册号:500235000002088。法定代表人钟兴楷,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能香诉被告重庆旭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能香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本汶 来源: